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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學習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At)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of)意見

2019-07-26 16:16:52|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At)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
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of)意見

教政法〔2019〕11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級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生(born)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people)民法院生(born)産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born)産建設兵團人(people)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爲(for)貫徹落實全國(country)教育大(big)會精神,完善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機制,形成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多元參與、部門協作(do)的(of)工作(do)格局,爲(for)學校(含幼兒園)辦學安全托底,解決學校後顧之憂,維護老師和(and)學校應有的(of)尊嚴,保護學生(born)生(born)命安全,根據教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法規和(and)《國(country)務院辦公廳關于(At)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of)意見》等有關規定,現提出(out)如下意見。

一(one)、健全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機制

1.着重加強學校安全事故預防。各級教育部門要(want)依法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do)的(of)督導、檢查,會同、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學校校舍、場地(land)、消防、食品安全和(and)傳染病防控等事項的(of)監管,指導學校完善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完善學校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and)責任體系,健全問責機制。各級各類學校要(want)樹立預防爲(for)先的(of)理念,落實安全标準,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風險排查和(and)防範機制,壓實安全責任,加強學生(born)的(of)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生(born)命教育和(and)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并嚴格執行學校教職工聘用(use)資質檢查制度,從源頭上(superior)預防和(and)消除安全風險,杜絕責任事故。健全學校安全隐患投訴機制,對學生(born)、家長和(and)相關方面就學校安全存在(exist)問題的(of)投訴、提出(out)的(of)意見建議,及時(hour)辦理回複。

2.規範學校安全事故處置程序。各級教育部門要(want)指導、監督學校健全安全事故處置機制,制定處置預案、明确牽頭部門、規範處置程序,完善報告制度,提高工作(do)規範化、科學化、專業化水平。安全事故發生(born)後,學校應當立即啓動預案,及時(hour)開展救助。發生(born)重大(big)事故,要(want)建立由學校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牽頭的(of)處置機制,必要(want)時(hour)由當地(land)人(people)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其他(he)相關部門牽頭處理。學校應當建立便捷的(of)溝通渠道,及時(hour)通知受傷害者監護人(people)或者近親屬,告知事故糾紛處理的(of)途徑、程序和(and)相關規定,主動協調,積極引導以(by)法治方式處置糾紛。學校要(want)關心受傷害者,保障受傷害者及其監護人(people)、近親屬的(of)知情權和(and)依法合理表達訴求的(of)權利。

3.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的(of)法律服務機制。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爲(for)符合條件的(of)學校安全事故受傷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爲(for)當事人(people)提供法律服務,指導律師做好代理服務工作(do),引導當事人(people)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合理提出(out)訴求。有條件的(of)地(land)方可以(by)設立學生(born)權益法律保護中心,以(by)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請法律專業服務機構或人(people)員,爲(for)學生(born)提供法律服務。糾紛處理過程中,需要(want)鑒定以(by)明确責任的(of),由雙方共同委托或者經當事人(people)申請,由主持調解的(of)機構、組織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4.形成多元化的(of)學校安全事故損害賠償機制。學校或者學校舉辦者應按規定投保校方責任險,有條件的(of)可以(by)購買校方無過失責任險和(and)食品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of)責任保險。要(want)通過财政補貼、家長分擔等多種渠道籌措經費,推動設立學校安全綜合險,加大(big)保障力度。要(want)增強師生(born)和(and)家長的(of)保險意識,引導家長爲(for)學生(born)購買人(people)身保險,有條件的(of)地(land)方可以(by)予以(by)補貼。學校可以(by)引導、利用(use)社會捐贈資金等設置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born)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機制。鼓勵有條件的(of)地(land)方建立學校安全賠償準備基金,或者開展互助計劃,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賠償機制。

二、依法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

5.健全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協商機制。學校安全事故責任明确、各方無重大(big)分歧或異議的(of),可以(by)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糾紛應當堅持自願、合法、平等的(of)原則,尊重客觀事實、注重人(people)文關懷,文明、理性表達意見和(and)訴求。學校應當指定、委托協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長、學校法律顧問等專業人(people)員主持或參與協商。協商一(one)般應在(exist)配置錄音、錄像、安保等條件的(of)場所進行。受傷害者親屬人(people)數較多的(of),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代表人(people)數一(one)般不(No)超過5人(people)并相對固定。雙方經協商達成一(one)緻的(of),應當簽署書面協議。推動學校建立專業化的(of)安全事故處理委員會,統籌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

6.建立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制度。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推進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組織建設,聘任人(people)大(big)代表、政協委員、法治副校長、教育和(and)法律工作(do)者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或能力的(of)人(people)員參與調解。建立由教育、法律、醫療、保險、心理、社會工作(do)等方面專業人(people)員組成的(of)專家咨詢庫,爲(for)調解工作(do)提供支持和(and)服務。市縣兩級行政區域内可根據需要(want)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people)民調解委員會,對學校難于(At)自行協商或者協商不(No)成的(of)安全事故糾紛實現能調盡調。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教育部門、人(people)民法院加強對學校安全事故人(people)民調解委員會的(of)指導,幫助完善受理、調解、回訪、反饋等各項工作(do)制度,加強人(people)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和(and)業務培訓,确保調解依法、規範、公正、有效進行。地(land)方教育部門根據需要(want)可以(by)直接組織行政調解。區域内的(of)高等學校可以(by)加強合作(do),聯合建立事故糾紛調處機制。

7.依法裁判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責任。人(people)民法院對起訴的(of)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賠償案件應當及時(hour)立案受理,積極開展訴訟調解,對調解不(No)成的(of),要(want)按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侵權責任法》和(and)相關法律法規,參照《學生(born)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規章,明确劃分責任,及時(hour)依法判決;對學校已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行爲(for)無過錯的(of),應當依法裁判學校不(No)承擔責任。訴訟調解、裁判過程中,要(want)切實保護雙方權利,杜絕片面加重學校賠償責任的(of)情形。最高人(people)民法院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等方式,加強審判指導。人(people)民法院在(exist)訴訟過程中應當加強法律宣傳教育,并做好判後釋疑工作(do)。

8.杜絕不(No)顧法律原則的(of)“花錢買平安”。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要(want)堅守法律底線,根據事故客觀事實和(and)法律法規規定,明确各方責任。責任認定前,學校不(No)得賠錢息事。經認定,學校确有責任的(of),要(want)積極主動、按标準依法确定賠償金額,給予損害賠償,不(No)得推诿塞責、拖延不(No)辦。學校負責人(people)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責任的(of),學校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hour)處理、嚴肅問責。學校無責任的(of),要(want)澄清事實、及時(hour)說明。任何組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非法幹涉糾紛處理。堅決避免超越法定責任邊界,片面加重學校負擔、“花錢買平安”,堅決杜絕“大(big)鬧大(big)賠”“小鬧小賠”。原則上(superior),公辦中小學、幼兒園人(people)身傷害事故糾紛涉及賠償金額請求較大(big)的(of),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people)通過人(people)民調解等方式解決。各地(land)可以(by)根據實際,規定公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協商賠償的(of)限額。

三、及時(hour)處置、依法打擊“校鬧”行爲(for)

9.及時(hour)制止“校鬧”行爲(for)。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如發生(born)家屬及其他(he)校外人(people)員實施圍堵學校、在(exist)校園内非法聚集、聚衆鬧事等擾亂學校教育教學和(and)管理秩序,侵犯學校和(and)師生(born)合法權益等“校鬧”行爲(for)的(of),學校應當立即向所在(exist)地(land)公安機關報案,提供當事方人(people)數、具體行爲(for)、有無人(people)員受傷等現場情況,并保護好現場,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等工作(do)。公安機關到(arrive)達前,學校保衛部門可依法采取必要(want)的(of)措施,阻止相關人(people)員進入教育教學區域,防止其幹擾教育教學活動。公安機關接到(arrive)報案後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維持現場秩序,控制事态,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疏導勸阻,防止事态擴大(big)。對現場發生(born)的(of)違法犯罪行爲(for),要(want)堅決果斷制止,對涉嫌違法犯罪人(people)員依法查處。

10.依法懲處“校鬧”人(people)員。實施下列“校鬧”行爲(for),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for)的(of),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by)處罰:(1)毆打他(he)人(people)、故意傷害他(he)人(people)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财物的(of);(2)侵占、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of);(3)在(exist)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挂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塞大(big)門、圍堵辦公場所和(and)道路的(of);(4)在(exist)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屍體的(of);(5)以(by)不(No)準離開工作(do)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學生(born)人(people)身自由的(of);(6)跟蹤、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people),侮辱、恐吓教職工、學生(born)的(of);(7)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and)管制器具進入學校的(of);(8)其他(he)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he)人(people)人(people)身财産權益的(of)行爲(for)。“校鬧”行爲(for)造成學校、教職工、學生(born)财産損失或人(people)身傷害,被侵權人(people)依法追究“校鬧”人(people)員侵權責任的(of),應當予以(by)支持。同時(hour),可以(by)通過聯合懲戒機制,對實施“校鬧”、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的(of)人(people)員實施懲戒。

11.嚴厲打擊涉及“校鬧”的(of)犯罪行爲(for)。實施“校鬧”行爲(for)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和(and)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want)追究刑事責任的(of),公安機關要(want)依法及時(hour)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land)收集、調取證據,确保偵查質量。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及時(hour)依法批捕、起訴。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exist)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of)基礎上(superior)依法準确定罪量刑。對故意擴大(big)事态,教唆他(he)人(people)實施針對學校和(and)教職工、學生(born)的(of)違法犯罪行爲(for),或者以(by)受他(he)人(people)委托處理糾紛爲(for)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爲(for)的(of),依法從嚴懲處。

師生(born)、家長或者校外人(people)員因其他(he)原因在(exist)校内非法聚集、遊行或者實施其他(he)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行爲(for)的(of),參照上(superior)述規定予以(by)處置。

四、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工作(do)機制

12.加強學校及周邊安全風險防控。各地(land)要(want)加強校園周邊綜合治理,在(exist)城鎮幼兒園、中小學周邊全面實行學生(born)安全區域制度。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指導學校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應對機制和(and)警校聯動聯防聯控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of)現場處置能力。公安機關要(want)加強校園及周邊警務室建設,加強校園周邊巡邏防控,及時(hour)受理報警求助。

13.有效應對涉及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of)輿情。學校要(want)做好安全事故的(of)信息發布工作(do),按照規定主動、适時(hour)公布或者通報事故信息;在(exist)處置預案中明确接待媒體、應對輿情的(of)部門和(and)人(people)員,增強輿情應對的(of)意識和(and)能力。對惡意炒作(do)、報道嚴重失實的(of),學校要(want)及時(hour)發聲、澄清事實。對有較大(big)影響的(of)安全事故事件,屬地(land)教育部門應在(exist)黨委、政府統一(one)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輿情引導工作(do)。對于(At)虛假報道引起社會不(No)良影響的(of),學校應當向有關部門反映或提起訴訟,追究其侵權責任。

14.營造依法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of)社會氛圍。推動學校安全法律制度建設,鼓勵各地(land)制定或修改、完善學校安全方面的(of)地(land)方性法規。司法行政機關要(want)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衆的(of)法治意識,培養尊法學法守法用(use)法的(of)社會氛圍,推動形成依法理性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of)共識。要(want)通過家長學校、家長委員會等多種方式拓寬學生(born)父母或其他(he)監護人(people)參與學校管理和(and)監督的(of)渠道,加強對學生(born)父母或其他(he)監護人(people)的(of)法治宣傳,形成和(and)諧家校關系。學校要(want)切實樹立依法治校、依法辦學理念,通過法治思維和(and)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不(No)得爲(for)防止發生(born)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of)課間活動、體育活動和(and)其他(he)社會實踐活動。

15.建立學校安全工作(do)部門協調機制。各地(land)、各有關部門要(want)深刻認識保障學校安全的(of)重要(want)意義,加強組織領導與協調配合,形成工作(do)合力。地(land)方教育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等工作(do)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時(hour)研究解決問題,共同維護學校安全,切實爲(for)學校辦學安全托底,解除學校後顧之憂,保障學校安心辦學、靜心育人(people)。

各地(land)可以(by)結合實際,制定貫徹實施本意見的(of)具體辦法。

教育部 最高人(people)民法院

最高人(people)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6月25日

來(Come)源: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