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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教育部解讀《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改有關情況 - 中教未來(Come)

2016-11-10 09:59:09| 北京晚報

 昨天,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大(big)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Got it)《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民辦教育促進法〉的(of)決定》。教育部有關負責人(people)在(exist)解讀本次修法的(of)相關問題時(hour)表示,民辦教育将實施分類管理,現有民辦學校可以(by)重新選擇是(yes)否營利性進行分類管理登記,但是(yes)義務教育階段不(No)得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同時(hour)此次分類管理登記不(No)設過渡期。

 那麽,如何界定非營利性和(and)營利性民辦學校?教育部有關負責人(people)表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of)舉辦者不(No)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of)辦學結餘全部用(use)于(At)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of)舉辦者可以(by)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of)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of)規定處理。兩者的(of)區别在(exist)于(At),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能否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終止時(hour)能否分配辦學結餘。

 對于(At)義務教育階段不(No)得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的(of)規定,該負責人(people)表示現有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均爲(for)非營利性辦學。義務教育體現國(country)家意志,是(yes)政府必須提供的(of)基本公共服務和(and)國(country)家強制公民必須履行的(of)義務,這(this)種性質決定了(Got it)義務教育階段不(No)能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如果允許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of)營利性民辦學校,将影響義務教育政府責任的(of)落實,影響義務教育的(of)均衡發展。

 修改決定再次重申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of)法律地(land)位,進一(one)步規定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of)工資、福利待遇和(and)其他(he)合法權益,鼓勵民辦學校按照規定爲(for)教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明确民辦學校學生(born)享有與公辦學校學生(born)同等的(of)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待遇。對于(At)所有民辦學校,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可以(by)采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和(and)出(out)租、轉讓閑置的(of)國(country)有資産、收費等措施予以(by)扶持,同時(hour)享受國(country)家規定的(of)稅收優惠。

 據悉,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爲(for)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of),可依照修改後的(of)學校章程繼續辦學。選擇登記爲(for)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進行财務清算,依法明确财産權屬,并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繼續辦學。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教育部相關負責人(people)還表示,此次分類管理登記不(No)設立過渡期,有利于(At)各地(land)依據法律,從實際出(out)發解決相關問題,一(one)校一(one)策、穩妥處理。修改決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No)是(yes)要(want)求現有民辦學校在(exist)此時(hour)間之前就進行選擇,而是(yes)要(want)爲(for)各地(land)制定具體辦法留出(out)較爲(for)充分的(of)時(hour)間,保證分類管理改革平穩有序推進。(記者 張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