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鼓勵創新教育投融資機制 - 中教未來(Come)
2017-09-12 10:35:23|多知網
9月11日消息,近日,教育部等十四部門關于(At)印發《中央有關部門貫徹實施〈國(country)務院關于(At)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of)若幹意見〉任務分工方案》的(of)通知公布。
分工方案分六部分:加強黨對民辦學校的(of)領導;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扶持制度;加快現代學校制度建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部分内容摘要(want)如下:
民辦高校黨組織負責人(people)兼任政府派駐學校的(of)督導專員。
對民辦學校(含其他(he)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and)營利性分類管理。
對現有民辦學校按照舉辦者自願的(of)原則,通過政策引導,實現分類管理。
國(country)家積極鼓勵和(and)大(big)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政府制定準入負面清單,列出(out)禁止和(and)限制的(of)辦學行爲(for)。
鼓勵金融機構在(exist)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适合民辦學校特點的(of)金融産品與服務,探索辦理民辦學校未來(Come)經營收入、知識産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銀行貸款、信托、融資租賃等多樣化的(of)金融服務。
推廣政府和(and)社會資本合作(do)(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and)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教育部、人(people)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财政部)
探索舉辦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允許以(by)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want)素參與辦學并享有相應權利。
鼓勵營利性民辦學校建立股權激勵機制。
健全學校退出(out)機制。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可按照國(country)家關于(At)基金會管理的(of)規定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
民辦學校要(want)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機制,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No)少于(At)5%的(of)資金,用(use)于(At)獎勵和(and)資助學生(born)。
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of)公益性捐贈支出(out),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在(exist)年度利潤總額12%以(by)内的(of)部分,準予在(exist)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hour)扣除;對個(indivual)人(people)支持教育事業的(of)公益性捐贈支出(out),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of)相關規定在(exist)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前予以(by)扣除。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征非營利性收入的(of)企業所得稅。
民辦學校用(use)電、用(use)水、用(use)氣、用(use)熱,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of)價格政策。
民辦學校建設用(use)地(land)按科教用(use)地(land)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按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land)。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國(country)家相應的(of)政策供給土地(land)。隻有一(one)個(indivual)意向用(use)地(land)者的(of),可按協議方式供地(land)。土地(land)使用(use)權人(people)申請改變全部或者部分土地(land)用(use)途的(of),政府應當将申請改變用(use)途的(of)土地(land)收回,按時(hour)價定價,重新依法供應。
規範民辦學校收費。
擴大(big)民辦高等學校和(and)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自主權,鼓勵學校根據國(country)家戰略需求和(and)區域産業發展需要(want),依法依規設置和(and)調整學科專業。
完善學校、個(indivual)人(people)、政府合理分擔的(of)民辦學校教職工社會保障機制。
民辦學校教師在(exist)資格認定、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評優表彰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同等權利。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享受當地(land)公辦學校同等的(of)人(people)才引進政策。
民辦學校要(want)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學校。健全董事會(理事會)和(and)監事(會)制度,董事會(理事會)和(and)監事(會)成員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of)權限和(and)程序共同參與學校的(of)辦學和(and)管理。
董事會(理事會)應當優化人(people)員構成,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people)、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探索實行獨立董事(理事)、監事制度。
民辦學校校長應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5年以(by)上(superior)教育管理經驗和(and)良好辦學業績,個(indivual)人(people)信用(use)狀況良好。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回避制度。完善教職工代表大(big)會和(and)學生(born)代表大(big)會制度。
民辦學校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out)資義務,将出(out)資用(use)于(At)辦學的(of)土地(land)、校舍和(and)其他(he)資産足額過戶到(arrive)學校名下。存續期間,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of)資産、國(country)有資産、受贈的(of)财産以(by)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people)财産權,任何組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侵占、挪用(use)、抽逃。
學前教育階段鼓勵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堅持科學保教,防止和(and)糾正“小學化”現象。
大(big)力推進管辦評分離,建立民辦學校第三方質量認證和(and)評估制度。